据央视新闻消息,中国公安部近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起草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坚持分级惩戒、过惩相当对于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惩戒期限为3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惩戒期限为2年。在综合运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惩戒措施的同时,保留了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

《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惩戒对象进行了明确规定。惩戒对象范围主要包括直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者、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组织他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达到一定数量标准或较大影响,也可以列为惩戒对象。

值得注意的是,《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惩戒对象的惩戒措施,提出在综合运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惩戒措施的同时,保留了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确保满足这类群体基本生活需要。

《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强化依法惩戒的同时,对惩戒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明确要求将惩戒依据、期限、措施和申诉权利书面告知被惩戒对象,并明确了申诉、受理、核查、反馈和解除等工作的程序和时限,充分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合法权益。

银行、支付机构落实金融惩戒

值得注意的是,《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对惩戒对象落实以下金融惩戒措施:暂停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业务,既有协议约定的缴纳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向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支付的款项除外。

同时,暂停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所有业务,支付账户余额转出、提现除外。惩戒期内,不得为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新开立的银行账户应遵循前述要求。

此外,信用惩戒方面,公安部会将有关惩戒对象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对严重失信主体信息进行公示,并同步将惩戒对象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附件:

1、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起草《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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